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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制之流弊/縮短任期以節制國會霸權(曾肇昌)

議會制度發祥於英國,英國議會採用兩院制,各國模仿英國設置議會時,也採兩院制。兩院制能流傳各國,必有相當理由,因議會政治是多數決,議員討論議案時,往往不能控制感情衝動,致做出不合理決議,在兩院制之下,法案須經兩個機關一致議決才能成立,自可免於草率粗忽之弊。議會為立法機關,由其權限性質來看,常居於優越地位,因議會可用「立法權」對一切事項加以拘束;又得利用「預算議決權」干涉行政機關的活動,它是代表國民的機關,其濫用權力,勢所難免。比起個人專制,議會專制尤其危險,因議會是合議機關,無法令其負責。這種弊病於「一院制」尤然,「兩院制」旨在削弱議會權力,阻止議會專制,故為各國採用。

我國立委之任期原本是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憲法原65條),嗣倒行逆施,憲改為任期四年,且我國係採「一院制」,故立委之權限擴大,顯有濫權之弊端!

民意代表既是代表人民監督政府施政,理應清廉自恃!過去「金錢遊說立法」弊端屢見報端,至為遺憾!

論者有謂:關於民意代表之「防貪制約」,應以「縮短任期」為要!蓋立委任期延長且權力加大,則其競選評估「投資報酬率」高,助長「賄選」之風。當選後為謀利益回饋,難免「期約修法」。民意代表其職責只是監督政府施政,「任期」不宜過長,應仿美國眾議員任期「兩年」,使民意代表持續更新,選民清楚瞭解其眾議員的表現,稱職的議員「連任」不必花大錢,也無花大錢之必要,因權力有限,任期又短,自無「賄選」之必要,此或係美國「立憲先賢」先見之明!我國為避免賄選弊端及立委「期約立法」不當利益輸送,應從「制度」上改進,縮短「任期」尤其為要!

(作者是律師、全國律師公會 前理事長)自由時報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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