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亂象不斷,民眾不滿藍白兩黨通過爭議法案,罷免行動如火如荼展開。對此律師黃帝穎表示,今日上午他與社團朋友到監察院舉發韓國瑜、周萬來行政濫權,並發出3點聲明。
黃帝穎在臉書PO文「帝穎上午與社團朋友到監察院舉發韓國瑜、周萬來行政濫權,說明如下:」
第一點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及秘書長周萬來行政濫權,應被彈劾,立法院通過總預算案及法律案,韓國瑜院長卻操弄送案流程,顯有恣意及濫權等違失,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4號解釋,立法委員「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然立法院總預算案及法律案三讀後之送案流程,純屬立法院之行政行為,並非立法權之核心領域,故就立法院院長之行政行為,本應受憲法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仍屬監察院依據憲法得調查糾彈之範疇,簡單來說,彈劾韓國瑜「院長」行政行為之違失,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則非彈劾範圍,完全符合前開大法官解釋意旨。秘書長純屬行政職,當然為監察權究責範圍。
第二點為,立院行政濫權抵觸「禁止恣意原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從去年十二月廿日表決,拖到今年一月廿四日才送到政院,拖了三十五天;「財政收支劃分法」從去年十二月廿日表決,直到今年二月六日,已經拖了超過四十八天都還沒送到行政院;相較之下,「憲法訴訟法」從去年十二月廿日表決,去年十二月廿四日就送到行政院,只間隔四天,很明顯,同一天表決的法案,有的案件四天就可以送案、有的案件卻要拖一個多月才送案、有的案件甚至超過一個半月都還沒送件,足認立法院長韓國瑜恣意濫權,立法院之行政行為違反「禁止恣意原則」。
第三點為,立院不是法外之境,沒有不受制衡的國家權力,立法院不是法外之境,立法院的行政行為,仍應符合憲法與一般法律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即禁止行政行為有任何恣意差別待遇,此源自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要求法治國家所有機關之行政行為,就本質相同的事物應為相同的處理,但立法院長竟就同一日通過的三部法律案,未為相同處理,顯恣意就不同送案時程為濫權操作,又總預算案之送案流程對照行政往例亦顯荒誕恣意,韓國瑜院長違背憲法平等原則下「禁止恣意原則」明確,監察院應予彈劾,以維護民主憲政。
黃帝穎在文末感謝「謝謝共同出席的公民團體及媒體朋友、羅浚晅醫師 台灣醫事法律學會執行長、北社副社長、林宜正先生 辜寬敏基金會副董事長、謝東儒先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常務監事、陳利益先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政策部主任、永社秘書處同仁。」自由時報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