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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漁船侵門踏戶,海巡進退失據?(姜皇池)

三月六日苗栗外海六浬處,發現三艘未經許可闖入禁止水域的中國漁船,不僅非法捕魚,甚至破壞我國漁民布設的漁網。對此,海巡署表示:曾調派第三海巡隊PP-10035艇冒著風力,出港查緝。但航程中卻又因海象惡劣,有航安顧慮,不得不返航待命。儘管如此,海巡署仍「全程雷達監控」,並調派大型艦進行處置,但「大型海巡艦抵達,對方不見蹤影」!

既是全程監控,然以大艦前往執法,竟不見蹤影,不知海巡如何自圓?恰巧又逢金門水域事件不久,不免讓國人對海巡守護台灣周邊海域能力有所質疑。金門水域案件或對本案有所影響,但實無庸將其與本案混淆,就個人長年對海巡的觀察,謹提幾點淺見,供國人鑒察。

首先,海域執法端賴對艦艇的適當操控,始得順利執法,故亦深受天候自然環境的影響,而現今海巡執法能力,受海象嚴重限制,亦早已為中國漁民所知悉。眾人或誤以為,本案是中國漁船穿越領海從事違法工作之特例,事實不然,凡關心海域執法人士皆知,新竹外海、彭佳嶼海域及澎湖水域等,眾多屬於我國禁止與限制水域,常有中國船舶身影。此等漁船有時以船團方式、有時則是單打獨鬥,然皆偏好於東北季風、海象差之時候活動,而之所以如此,乃是對岸漁民廣知台灣海巡執法能力,會因天候惡劣無法出勤、或縱能出勤,限於裝備,僅能目送中國漁船離去,美言為「有效驅離」。前者就是本案一百噸級船艦的困境寫照,後者則為大型艦艇對中國漁船僅具有限執法選項限制的結果。無論是前者,亦或為後者,皆是陳疴舊疾,但每每事發之後,檢討基層,然後置之不理,重複發生。

第二、造艦設計與政策明顯無法遂行《海岸巡防法》第十三條之宗旨,部分海巡艦艇,本即不利於海域執法。海巡署成立之際,參考日本《海上保安廳法》第五條,特別在《海岸巡防法》第十三條規定:「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儘管國人關注周邊海域事務,海巡署亦能接連擴大編裝,然此等擴編船艦,能否應對台灣周邊海域惡劣氣候與執法環境,卻從未進行科學驗證,以期能逐次調整設計與改進!以六百噸沱江艦為例,原本就不適合執法,論者亦多次呼籲,倘有作戰需求,應由海軍建造為妥,或是建造如嘉義艦構型船艦,既可於惡劣天候航行,亦可平戰轉換,如今目睹海巡署因應小小越界漁船,竟僅能目送歸帆,無能作為,縱有多艘六百噸大艦,面對七到八級浪,僅可港中避浪,龜縮靜泊,以策航安,令人不免噓唏。

最後,海巡基層為國人守護海洋權益、保障漁民賴以生存的海洋環境,然在歷經金門事件後,不知是否將會因此而畏首畏尾,發生寒蟬效應?是以如何讓我們第一線海巡人員,仍能持續勇於任事、振奮士氣無乃重中之重,更期待海巡署在提供優化裝備及合適船艦後,能於必要時妥適且謹慎使用裝備,達成打擊不法,保家衛民的職責。

金門事件顯示海巡值勤管理問題,而苗栗外海事件則從另一面向凸顯出海巡艦艇執法能力之困境,海委會主委曾裁示:針對「精進執勤裝備」及「強化執勤管理」等面向,評估研議成立策進小組,以改善執法環境、優化執勤裝備。期盼此次策進小組能徹底檢視,讓國人於面臨中國步步進逼的海域灰區作戰中,擁有可依賴的海巡機關。(台大國際法教授)自由時報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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