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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野蠻強權 台灣宜速改依軍事審判法(趙萃文)

報載國防部完成「軍法官參與司法機關平時審判軍法案件」研究報告,未來引進軍法官、軍官參審,或在刑事法庭的合議庭中加入一定比例的軍法官或軍官等,均為未來修法方向。立法院法制局前此亦發布「重大軍法案件妥速偵審研析報告」,建議研議平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特定案件者改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或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明定前揭軍事案件法院有優先且密集性集中審理義務。顯見普通法院對軍事相關犯罪的量刑過輕及太過冗長訴訟程序,早已無法應付現下兩岸軍事情勢。

國民政府撤退至台灣後,於一九五六年重新公布《軍事審判法》,迄一九九九年才修法取消軍官參審制。可知在二○一三年洪仲丘命案發生徹底凍結軍審前,已有百年以上軍官、軍法官參與軍事案件審理的史實。

軍法的功能,在於調整軍事行動上合於指揮者作戰命令的要求,並體現及維護軍事行動的特性,而「紀律」與「強制」又是軍事組織間活動的特性,具體表現在各級官兵間相互依賴、團結與服從命令,無保留、亦無例外地堅持實事求是,指揮官與部屬間以及士兵間的信任關係。凡此特性,在一般社會生活及工作環境中並不顯得特別重要,但對軍事行動卻是個攸關生死存亡的問題。更且,陸海空軍刑法存在部分空白刑法規範,而軍法人員因熟悉國防事務分工與部隊運作,且有工作經驗的積累,對該等空白要件能有相當程度掌握,相關偵審作為較能符合或貼近軍事的需求。

軍法對軍紀維護的功能,要在「罰當其時、罪當其刑」,將部隊危安因子降至最低;而部隊長亦能即時掌握所屬心緒狀況,以利部隊管教作為。基此,軍法制度緣於「國家安全及軍事需要」而存在,自與普通刑法「追求法益保護」的單一功能大相逕庭;軍紀問題要確實改善、軍法案件要妥速偵審,帶入軍人和軍法人員的國安思維實不可或缺。

誠如福和會林逸民理事長投書所言,在對岸大敵當前下,主管機關宜認真思考在軍事案件加入軍官、軍法官參審,甚至回復一個審級軍事審判,才能達成維護軍隊紀律、確保台灣存立之目標。

(作者是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自由時報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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