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將原由中央分配營業稅收40%、所得稅收10%給地方政府之規定,修正為營業稅100%、所得稅11%分給地方;修正後,根據財委會成員、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試算,中央必須多分給地方3753億元。
在垂直分配部分,三讀條文明定,所得稅總收入11%、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100%)及貨物稅的10%,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在水平分配部分,三讀條文明定,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96%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4%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三讀條文明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95%分配予各直轄市及縣市,按營利事業營業額30%、財產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並以成長率計算)10%、非稅課收入(包含規費、工程受益費及罰鍰及賠償收入)占自籌財源比率5%、土地面積10%、人口指標45%之權數計算分配額度。
三讀條文也明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2.5%分配離島三縣市,按營利事業營業額30%、財產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並以成長率計算)10%、非稅課收入(包含規費、工程受益費及罰鍰及賠償收入)占自籌財源比率5%、土地面積10%、人口指標5%之權數計算分配額度。
此外,為保障地方政府獲配一般性補助款水準,三讀條文也新增,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自由時報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