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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全部違憲 與質詢相關罰責也都違憲

憲法法庭今就國會擴權法案釋憲「反質詢」的議題中,藐視國會行爲認定違憲,連帶被質詢者最高挨罰20萬或被送彈劾、懲戒,以及虛偽陳述者會被依追究刑責,同樣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範「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即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且被質詢人未經立院或各委會的同意不得缺席,否則最高可處20萬元的罰鍰,或經院會同意將移送彈劾或懲戒,虛偽陳述者則依法追究刑責。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明,立職法1項規定的反質詢,是指原為被質詢人的行政院長或政院各部會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而向原為質詢人的立委提出質疑或問題,並有意要求立委答覆,此時若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表達禮儀上有爭議,性質上仍屬答覆立委的質詢,不構成反質詢,並未抵觸憲法。

至於第2項規定「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藐視國會行為部分,均逾越立委在憲法上的質詢權與立院憲法職權範圍,屬違憲;第3項規定被質詢人非經立院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同樣違憲。

同樣被認定違憲的還有被質詢者最高可被罰20萬元、可被送彈劾或懲戒,以及虛偽陳述者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樣違憲。自由時報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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