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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總統無國情報告義務 要求詢答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宣判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修法部份,憲法法庭認為,新條文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對總統無憲法上的拘束力,此部份不抵觸憲法,不過,立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不得就內容,對總統詢問、要求答覆,或要求總統聽其建言之權,相關部份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權限,抵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即日起失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明定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總統就立委的口頭提問,應依序即時回答,就立委的書面報告,則應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答覆。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相關規定是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直接在規範立法院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總統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有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以致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此條文所課義務的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的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今年7月裁定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總統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等,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為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並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者。

憲法法庭也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其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立法院依本項規定所為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此前提下,並無牴觸憲法問題 。

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

因此,憲法法庭判決認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 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自由時報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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