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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利劍2024B軍演 違反國際法(姜皇池)

中國在十月十四日清晨五點,突然宣布環台「聯合利劍-2024B」軍演,並立即實施,而於當晚六點宣布結束。中國宣稱「這是對『台獨』分裂勢力謀『獨』行徑的強力震懾,是捍衛國家主權、維護國家統一的正當必要行動」。

此次軍演為期甚短,但因地點距台更近,除大量軍機、軍艦與海警船同時參與,更有航母參演,加上訓戰轉換迅速,各方矚目。友我國家大多表示嚴重關切,認為恐破壞台海和平與穩定,對正當性提出指責。從國際法檢視,此次軍演之合法性,亦有討論餘地。

依據《海洋法公約》第八十七條,所有船隻及飛機,包括軍艦都享有在公海的航行自由。以軍艦為例,此等自由包含艦隊機動、飛行作業、軍事演習等。基此,國家有於公海進行軍演之自由,然程序上,進行軍演須「事先妥為公告」,且須「適當顧及他國的權利」,以及「無害其他船隻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始得進行。在專屬經濟區內,國家同樣擁有此種自由,但同樣須受上述妥為公告並適當顧及第三國航行權利之限制。

其次,依美軍《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陳述,任何國家皆得於國際水域和空域中臨時「宣布警告區」,以告知其他國家該區域內正在進行的活動,此等活動固然合法,但可能對航行或飛越構成危險。因此美國和他國在實踐上,宣布此類區域用於導彈測試、火炮演習等活動,必須「提前」以特別航行警告、航行布告,或以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的形式發布。

第三,國際法不承認任何國家在和平時期,有權得限制外國軍艦及軍機在其領海以外航行或飛越。縱使部分沿海國家聲稱在領海以外設立所謂的「安全區」,禁止他國軍艦和軍機的活動,然此等制度僅存在於戰爭時期基於軍事需要始能於符合一定條件下為之,在和平時期並無國際法依據。

軍事演習的目的,當是為訓練整備、檢驗戰力或國家應變,藉由預先擬定各種應急方案,並通過演練檢視實際效能,確保國防力量能夠有效應對未來事件,既有充實國防能量,保障國家安全,亦有促進地區與國際情勢的和平穩定之用。但最低範圍內,軍演之目的,不應該用以威嚇他方,作為武力威脅之一部分。

國際法並不禁止國家進行軍演,縱使在和平時期亦復如此,但必須「事先妥適公告周知、合理的演習期間、且不妨礙國際航行」。以此檢視中國此次軍演,不難發現並未事先公告,且其演習地點涉及台灣海峽、台灣重要港口鄰近海域,對航行各大國際商港及航經台灣海峽的船隻,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已違反國際慣例;且演習目的旨在威嚇台灣政府,是公然的武力威脅,亦有違反國際法之虞。

與裴洛西訪台軍演相比,此次軍演範圍小、時間短、各方近乎無感,縱使是明顯與國際實踐不相一致,但相關國家皆僅止於嚴重關切或表達台海和平攸關緊要,卻未指責中國違反國際慣例或國際法,或許此正是中國的目的,行徑明顯與國際實踐或國際法不符,但侵害甚小,致各國忽視其危害國際法之本質,逐漸侵蝕有關軍事演習國際規範,著實令人擔心。

(作者是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自由時報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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