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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繁難案件 羈押庭法官不應由一人獨任(莊勝榮)

柯文哲涉貪案雖然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聲押,但台北地院法官以一、柯文哲非都委會委員,二、柯無相關專業,三、信賴多數決議及彭振聲意見,四、雖增加廿%容積給京華城違法但有合理解釋空間。法官認為不能認定柯文哲知悉違法,未達犯罪高度可能性,裁定無保釋放。但對於是否違背職務收賄,似乎未見北院法官論述,就留給抗告後的高院法官傷腦筋吧!

一○九年七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京華城容積率五六○%是一次性保障,京華城上訴敗訴確定。該份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勝訴,京華城容積率五六○%具有拘束力,並非廢紙一張。台北市長可以簽章額外給予廿%的容積獎勵嗎?如此的法令依據何在?柯文哲沒有違法性認識嗎?柯文哲能說不知道這份重要判決書嗎?如此打贏仗還割地賠款給手下敗將,增加廿%容積率給京華城,又沒有任何回饋,真是豈有此理,這種仗還要打嗎?這是基本常識,不須專業。法官點出一一○年台北市政府增加廿%容積是違法,但有無審視這份行政法院指標性判決書?若有就會有不同結果。其他細節就留給檢察官抗告論述。

法院組織法只規定起訴後的審理法官多少人,卻無規定起訴前的收押庭應由幾位法官裁定。實務上,所有法院的行政規則都規定由一位法官獨立裁定。這真是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因貪污案案情通常很複雜,且隱而不顯不被人知,起訴後法官經年累月兩三年,都未必判斷精準。羈押庭的法官又不是神仙,豈能在短短十幾小時看完幾千頁卷宗,又能消化完畢,尚能旁徵博引?誰相信有此特異功能。

因此,司法改革應從制度的弊端改起,修改規則,把社會矚目重大犯罪案件的羈押庭,規定須由三位法官合議裁定,三人分工合作以取代目前一個法官獨任的制度,可避免濫押,也避免濫放。減少「法律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積弊。否則,收押與否像在打乒乓球(鄭文燦案來回三次),來來回回,宛如賭博的輪盤,如何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作者是律師,曾任第三屆國大代表)自由時報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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