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凌晨3時許,裁定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無保請回,前副市長彭振聲收押禁見。北院裁定理由中指出,檢方聲請羈押柯,但對於柯的「犯罪嫌疑重大」要件,釋明尚有不足,也無法證明,在放寬容積率決策上,「柯是否明知是違法而指示」。
裁定書指出,檢察官是以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予以聲押,此案的關鍵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的作法,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台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111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法官在裁定書中提及,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已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可證,亦即此容積獎勵,確實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裁定書指出,本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此20%之容積獎勵屬違法。
法官認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其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沒有依據。
此外,本案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柯文哲對檢察官指控,尚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法官因此認為,就上述事由,柯尚未達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也因此不能據此認定,柯對於前副市長彭振聲、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柯明知該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意即檢方提出證據,尚無法證明柯「犯罪嫌疑重大」,因此予以無保請回。自由時報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