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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都發處長用公家資源幫高虹安澄清 李正皓擬告圖利罪

高虹安才因涉詐助理費一審被判7年4個月,市長停職並褫奪公權4年,政治評論員李正皓近日又指控,去年他踢爆高虹安寡婦樓與竹市民主段都更相關情事,高虹安為自證清白委任律師告他,結果他今年收到民事求償訴狀時,原告竟是新竹市政府,質疑高虹安利用市府資源聘用律師幫自己打官司,涉犯圖利罪。對此,新竹市府趕忙發澄清聲明,再度遭李正皓抓包犯了2大錯誤!

李正皓27日在臉書發文指出,他去年踢爆高虹安寡婦樓與竹市民主段都更相關情事,高虹安委任律師告他,不過今年他收到高虹安控告的民事求償訴狀時,原告竟是新竹市政府。李正皓表示,他從頭到尾針對的都是高虹安,關市府啥事?且市府是政府單位,政府單位哪來的「人格權」受損?

李正皓直言,他被很多縣市首長告過,包括韓國瑜、徐榛蔚、傅崐萁、侯友宜等人,但從沒有一個縣市首長是用縣市政府名義作為原告,質疑這筆律師費是由新竹市府的公款支出,因此他與律師討論過後,決定向檢署提起告發,告發高虹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6條之1項5款中的「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後續新竹市府發澄清聲明稱,市長是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於調解、訴訟等法律程序中,市府無論是原告或被告,市長均名列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並提到過去市府也曾委請律師提告,針對提告自然人之相關事宜,市府標準都一致。

對此,李正皓再於臉書發文指出,新竹市政府的澄清內容犯了2個大錯誤,「第一,高虹安已經被停權,新竹市政府憑什麼利用公部門的資源寫新聞稿、發新聞稿,幫高虹安澄清我對她的質疑?這是另一條圖利罪,我會請我的律師加告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圖利罪,一樣是5年以上本刑。」

「第二,我要打這個議題,手上怎麼可能沒有其他資料?高虹安當然不是單純的擔任新竹市政府的『法定代理人』,根據言詞辯論筆錄,清楚表明高虹安是擔任『原告』,並且向我求償50萬元。請問為什麼高虹安擔任原告並且向我求償50萬元的民事訴訟官司,可以用新竹市政府的資源幫忙聘請律師?這不就坐實了我上一篇文章所述,高虹安的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項5款,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土城找安+5年!」自由時報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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