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我們不敢想;有些話,我們不敢說。什麼是愛,什麼時候該對愛的人說再見?治療的結果,是盡其所能讓他「活著」?還是只是延長死亡的痛苦過程?生離死別,這是每個人都逃不了的一堂課。
這些話來自天下雜誌560期「無效醫療」調查報導的啟言。
去年加州Brittany Maynard的案子引起了舉世關注。她生前與公益團體的努力,使加州參議院今年通過善終權利法(The End of Life Option Act),容許醫生在絕症病人的要求下,開處方讓病人自己善終。可惜因為天主教會及拉丁裔地區眾議員的反對,此法案6月底在眾議院被擱置,這次會期無法通過。
2014年元旦,29歲才新婚一年,正計劃生小孩的Maynard頭痛,醫生診斷為腦瘤。起初醫師研判開刀割除腦瘤後,她還能活好幾年。然而她的情況卻急速惡化。4月時醫師告訴她只剩約6個月可活。當時她除了腦瘤外,身體很健康,病可能會拖得很久。她與家人研究瞭解繼續治療的效果,結論是她的惡性腦瘤完全無藥可醫,繼續治療會毀掉她剩下的時日。即使接受以舒緩痛苦,提升生活品質為目的的臨終關懷(palliative care),她也很可能遭受麻醉藥無法解除的痛苦、性格變化及全身癱瘓。她不想死,但要自己決定如何說再見。她自問:誰有權利強迫她接受癌末的痛苦折磨;為什麽她如何說再見必須由別人決定;誰有權利剝奪她如何說再見的決定權?當時Maynard住加州。加州法律只允許病人不接受治療自然死,不准安樂死。而奧勒剛州已制定了「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 Act),讓絕症患者,可以在經過醫生的診斷且允許下,服藥安樂死。所以她與家人商量後,搬到奧勒剛州。雖然身體逐漸衰退,還跟家人和朋友們一起到了阿拉斯加、黃石公園,做她想做的,過她喜歡的日子。去年11月1日,先生生日過後一天,她在家人的陪伴下服藥與家人說再見。
根據民調,20年來美國贊成安樂死的都在百分之七十左右。反對的聲音主要來自醫院、醫生、維護生命權組織、宗教團體及傷殘人士維權組織。醫生的反對源自希臘2,500年前醫生不得配毒藥給任何人或建議任何人這麼作的誓言。但是由於醫療技術與人類社會的持續演變,去年的調查指出,美國有超過一半的醫生贊成安樂死。英國大部分的醫生也贊成。這次加州的法案,加州的醫師協會也採取中立的立場。
有些反對安樂死者認為生命神聖無價,忍受病痛受苦折磨增加人性的尊嚴。但是自主與自由不僅是人的尊嚴,也提升生命的價值。反對者不應將自己的抽象原則凌駕到別人身上,迫使絕症者受苦折磨,家屬煎熬。
也有反對者,怕若此門一開,很多弱勢者會不接受安寧照護,選擇安樂死。但這憂慮違反事實。奧勒剛州自1997年就允許安樂死。十多年來有1,327人合法取得善終處方。約有三分之二的人實際用處方善終。他們教育程度高、有保險、且接受安寧照顧,不是一般想像的弱勢者。根據調查,他們決定自己善終,主要是要避免自己與家人的痛苦、保持尊嚴與自主、及活得快樂。
2008年密西根大學法學院的法學評論,在研討奧勒剛的安樂死法後,認為它的門檻應足夠防止安樂死的濫用。加州的善終權利法案模仿奧勒剛的法律,充滿了避免濫用的規定。例如:必需有兩個醫生確認絕症使病人活不過6個月;病人必須神智清楚,有自動自發自己提出要求的能力,並瞭解安樂死之外的其它選擇;醫生必須單獨與病人面談,以免病人受到他人的不良影響;為避免病人一時衝動倉促決定,兩個醫生的決定至少必須間隔15天,等等。
人不能跟大自然抗衡,我們無法抗拒說再見。但是我們每人都應有權利選擇,再見之前的『過程』是:『善、安樂、安寧』或『痛苦、折磨、煎熬』。反對善終權利法者,不應強迫別人接受他們的價值觀。加州支持善終權利法的議員與組織,計劃將善終權利法提交公投或下次會期重新提案。我們為他們的再接再厲加油。(胡維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