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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難以適用(吳景欽)

立法院為國會改革之推動,國民黨所提的藐視國會罪,最受矚目。惟以目前草案內容,即便不論有無違反權力分立,卻也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依據國民黨所提草案,行政官員出席立法院聽證會時,若虛偽陳述、偽造資料,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這首先會出現的問題,即是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僅有公聽會而無聽證會之明文。故此規定的前提,就須先建立法院之聽證程序。因公聽會,僅在蒐集各方意見,且其決議,也不具有任何效力,規範自然寬鬆。

相對來說,聽證會,因其決議具有法定拘束力,不僅要明確規定其適用對象與範圍,也必須通知利害關係人到場,且任何人陳述前,除應具結外,亦得告知其權利及虛偽陳述之法律效果,更應使聽證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故立法院的聽證會,若僅是現行公聽會的稍為加強版,規範就不可能嚴謹與縝密,卻要讓陳述者負起一定的刑責,就欠缺處罰之正當性。

再來,針對虛偽陳述、偽造資料,皆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致使此罪的治罪範疇處於浮動狀態。尤其立法委員若認為行政官員虛偽陳述,還是得向檢察官為告發,無論其為起訴或不起訴,都會被指為是政爭工具,就使該客觀中立的訴追者,捲入紛擾不斷的政治漩渦中。又所謂偽造資料,除用語不明外,在刑法第二一一條的偽造、變造公文書罪,法定刑為一到七年有期徒刑,此處偽造資料,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而是刑罰優待,實看不出道理何在。

又針對行政官員於立院總質詢時,若隱匿或虛偽陳述,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官員反質詢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惟若涉國家機密或刑事偵查中案件,必得成為阻卻違法之事由,但此例外,卻難於法條中明文。更糟的是,在官員是答覆、還是反質詢,實難劃出一道清楚界線下,若最終是由政治選舉產生的立法院長來獨斷,這到底是公正裁決,抑或是政治算計,實令人感到模糊。故若無視罪刑明確性而倉促立法,就陷入刑罰萬能之迷思。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自由時報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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