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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重判、二審輕判」高虹安涉誣告和貪污案均獲高院輕判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訴詐領、浮報助理費,台北地院認定高不法所得為11萬多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7年4月,但高院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今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無獨有偶,高虹安因不滿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其博士論文抄襲,提告加重誹謗罪,陳獲不起訴處分後,自訴高觸犯誣告罪,北院判高10月徒刑,高等法院認為惡性未達重大程度,改判為6月,高亦獲輕判,均以繳罰金了事,引起法界議論紛紛。

法界指出,立院編列的立委助理費,均屬「公款」性質,司法實務中,詐領、浮報助理費均被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罪起訴、判刑,北院即採此見解,判高虹安7年4月,乃意料中的事。

不料,高虹安和檢方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欠缺明確性原則,有違憲之虞,撰寫近2萬字的聲請狀,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引起法界議論紛紛,高虹安受訪則肯定合議庭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直接裁定不受理。不過,從此處可明顯看出高院合議庭心證已成,認定高未觸犯貪污罪。

高虹安另一件受矚目的官司,是因不滿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其博士論文抄襲,提告加重誹謗罪。北檢偵查後,認定陳時奮未涉加重誹謗犯行,處分不起訴,陳反過頭來自訴控告高涉誣告罪。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高虹安明知其博論有大幅抄襲情事仍提告,有誣告犯意,判高虹安10月徒刑,陳時奮和高虹安均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時,高做無罪答辯,合議庭認定高有誣告罪行,但整體惡行沒有一審認定的重大程度,改判6月徒刑,仍獲輕判,可上訴三審。

法界認為,高虹安連續2件司法案,均是一審重判,上訴後,都獲高院輕判,引起法界議論紛紛。自由時報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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