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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判太輕 問題出在誰身上?(吳景欽)

即使檢警全力打詐,甚至已忙到過勞程度,詐欺案仍層出不窮。然近五年,詐欺罪被判三年以上徒刑者,竟不到百分之一,判六個月以下徒刑者,竟超過四成。令人感覺,從事詐欺似乎是低成本高收益的勾當,難免產生僥倖心。惟如此結果,是否都該怪罪法官?

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僅為五年以下徒刑,但隨著台灣詐騙集團之猖獗,在2014年刑法修正時,就增加第339條之4第1項的加重詐欺罪,即只要三人以上共犯、利用電信網路或冒用公務員身分等,就可處一到七年徒刑。去年,也將以AI合成圖像為詐術手段者,列入加重詐欺之範疇,以因應犯罪手段之科技化。

然而,加重詐欺罪的一到七年有期徒刑,量刑空間不算小,就已注定不可能重判的命運。尤其檢警啟動偵查時,詐欺幕後首腦恐早已出逃,甚至早就在海外遙控,致檢警只能以車手、人頭帳戶為最主要的訴追對象,難以從根拔除犯罪集團。

就車手尤其是人頭帳戶來說,屬於金字塔最底層,多屬幫助犯之性質,就不可能判處如同正犯的罪刑。而這些幫助犯,本身也可能是被害者。如以人頭帳戶來說,有可能是因誤入求職陷阱、誤信投資話術或因急需金錢收入等,因而被騙團利用為人頭帳戶,是否一律認定有不確定的幫助故意,或有疑問。這也會導致,就算法官認有幫助故意而判有罪,也不可能重判到三年以上徒刑。故因而說法官輕判,似失公允。

也因此,若要對詐欺採重刑政策,就應針對犯罪組織的地位差及詐欺所得利益多寡,來為輕重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符罪刑相當。惟若無法訴追到金字塔頂端者,如此修法,也僅自我安慰作用。故為解決此等問題,除須突破刑事司法互助的屏障外,面對詐欺手段的日新月異,則於幾年前,法務部因反彈過大而打退堂鼓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就有捲土重來之必要。現今若要重提此案,須在犯罪防制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相當平衡,以免又落得老大哥之質疑,又鎩羽而歸。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自由時報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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