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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罷免制度嗎?( 松田康博 )

在台灣有聽過一種說法,「先進國家沒有罷免制度」。如果英國和日本也算先進國家的話,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因為英國有以連署來罷免國會議員的制度,日本也有以投票來罷免地方政治人物和高階公務員的制度。

台灣正在經歷一場全球罕見的「大罷免運動」。台灣的案例究竟有何獨特之處?本文將介紹日本的罷免制度,以做為未來台灣探討罷免制度的參考。

日本罷免制度 僅限地方自治範圍

將罷免視為國民的政治權利,日本與台灣在這點上有相似之處。然而,日本的罷免(解職請求)僅限於地方自治範圍。換句話說,在日本,選民可以透過投票要求解散地方議會,以及罷免地方議員、市町村長或都道府縣知事等,但不適用於國會議員。

日本和台灣一樣,必須在當選一年後才能成為罷免對象。罷免成立的條件,首先需要超過三分之一選民的連署(若地方自治體人口超過四十萬人,則採用不同計算方式,最低為十七.三%),罷免案成立後進行的罷免投票,只要有效同意票過半即可通過。

不同之處在於,若罷免案未通過,台灣在其剩餘任期內不得再次發動罷免,而日本只要經過一年,還是可能再度成為罷免對象。此外,日本允許被罷免的地方議員和地方行政首長,可參與隨後的補選,但台灣的被罷免者,四年內不得於同一選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亦即不得參與補選和下屆同選區的同公職選舉。總結而言,日本的連署門檻較高,但罷免投票的通過門檻低於台灣,而且日本的罷免者與被罷免者想再次挑戰的機會也較為容易。

在連署程序上,日本只需填寫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及連署日期,門檻相對較低。不過,罷免畢竟是罷黜民選代表的行為,因此絕不容許偽造連署等舞弊行為。最有名的案例就是二○二○年愛知縣知事罷免案(最後未通過),當時發生大規模連署造假事件(八十三.二%被認定無效,其中約有九十%由多名相同人士代寫,約四十八%連署人並不在選舉人名冊上),多人遭到逮捕。這類選舉罷免的舞弊行為,是對民主的挑戰,應予嚴懲並受到社會強烈譴責。

此外,罷免在日本通常有具體理由。在這一點上,例如台灣有人主張「以罷止罷」,等於是沒有具體理由就發動罷免公職人員,這在日本是完全無法理解的行為。

改革選舉罷免制度 應有朝野共識

在台灣,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大權利,源自於開國元勳孫中山的思想。

然而,台灣的立法院也曾就選舉罷免法進行過多次辯論。爭論焦點之一是,以相對多數當選的公職人員,其罷免案只需廿五%以上的選民投票即可成立,門檻是否過低?此外,二○二四年十二月廿日通過第二階段連署須附上國民身分證影本的修正案,被視為是以法律限制人民的罷免權,有違反憲法第廿三條之虞,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因此向憲法法庭對該修正案提出釋憲聲請。該項修法並非建立在朝野共識之上。

在日本,對於涉及議員職位或立法、行政、司法部門權限與制度變更的法案,原則上會力求全會一致通過(儘管實際上也可能會有少數人反對)。這是因為即使多數派強行改變制度,但若政黨輪替,制度又會被還原。為了確保制度的穩定運作,朝野盡可能地合作推動立法是比較理想的方式。

台灣的民主是「戰鬥的民主」,台灣的國會也是「戰鬥的國會」。筆者長期觀察台灣,對此深有體會。但即使如此,我認為重要的制度改革仍應廣泛聽取專家與相關人士的意見,並且花點時間建立朝野共識來推動立法。

(作者松田康博為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教授)自由時報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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