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認為金門海巡執法事件「人命關天」,個人深表贊同,故本案應靜待司法調查。然在事實尚待釐清,中國卻有進度地提高分貝,不但全部歸責我方、要求道歉並比照過去廣大興案,且試圖以此鼓動國內輿論,並透過政黨競爭體制,欲逼迫臺灣屈服。但檢視國際法、國際慣例、中國對類似事件之主張,以及相關內國法制,如此咄咄逼人的「要求」,有再斟酌餘地。
第一、「碰撞」乃是國際海上執法慣例中,影響較輕微的手段。執法船舶面對違法船舶,依國際實踐,會先下達停船命令、若登檢或迫使停航會致自身危害,則對動力裝置實施失能性射擊,若對執法船舶危害升高,甚至可考慮擊沈(致命性射擊)。
然因海上環境多變且難控制,「碰撞」這類措施也會置執法人員與船舶於危險,但部分國家為尊重人命,如日本與我國仍會採取此等作法。就此,中國違法漁船曾在2016年被阿根廷海巡隊「擊沈」,中國外交部也只是與當事國交涉,要求通報暨提出杜絕類似事件的訴求。然因中國漁船仍持續在阿國海域違法捕魚,2018年及2019年再次遭阿根廷海巡隊掃射船體,這類強力執法案例更普遍出現在印尼、韓國、俄羅斯等對違法中國漁船或船舶的執法實踐。
相較於阿根廷等國,我國顧及兩岸敏感異常,對中國違反漁船向來採「驅離」模式,僅有極少數的桀驁重大違法船舶,海巡才會試圖登檢或扣押,比對國際實踐,我國海巡隊的手段無疑是最輕微,國台辦實無任何正當理由指責台灣以「粗暴、危險的方式對待中國大陸漁民」。
其次、海巡執法有據。我國海巡機關在金門禁、限制水域的執法依據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該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已明訂,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可以為「警告性射擊」,若是有敵對行為者,甚至可以「擊毀」。《海巡器械使用條例》第7條同樣明文授權,海巡機關應對此等情況時「可使用武器」。倘若放任中國非法船舶自由來去我管轄水域,海巡機關反而是瀆職。
尤有甚者,本案的中國三無船舶,小噸位卻配置大馬力的舷外機,甚至達250匹之譜,因其造浪效果大,對我執法船舶造成容易翻覆的高風險,更增該船操作困難度及自身翻覆的機率。倘若在未來正式調查報告中,證實追逐過程中偶有碰撞,該等碰撞,於行政法乃「符合比例原則」,於刑法亦為「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外界豈可僅以碰撞或未錄影,就冒然論斷海巡執法第一線同仁違法,甚至與廣大興案併論?
本案縱未攜帶蒐證器材,未符內部執法程序,然此不等同海巡機關違法執法,更遑論設備之不濟,豈能歸責基層海巡同仁?此部分恐是將軍事思維直接導入執法事務之領導統御所致,使命必達,輕忽法規「繁文縟節」之細膩處,或有再思維空間。
對於人命損失意外,情感上我方或應表達哀悼與遺憾,但「絕非正式道歉」。政府若未能堅持立場,國人若未能支持,一旦開此惡例,不但前線海巡同仁無法接受、深挫士氣,恐致未來有棄守前方海域之虞,國人最終迎來的結局,不僅是虛化我國對金、馬等島嶼的控制力,與惡化相關海域秩序和海洋生態,更將嚐到台灣主權遭無情侵蝕的惡果。
(作者是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自由時報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