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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藉考察北檢之名 行干預司法之實?(葉昱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吳宗憲,四日安排立委考察台北地檢署「偵查不公開」作業執行情形,引發「假藉考察北檢之名,行干預司法之實」爭議。

首先,吳宗憲委員刻意安排立委考察北檢的目的,無非是要向社會大眾暗示許多關於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弊案報導,都是源於檢察官對外放話,問題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五項授權司法院及行政院會同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僅限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並不適用被告和潛在被告等其他對象,換言之,即便是民眾黨核心幕僚對外爆料犯罪事實資料,並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且單憑媒體報導內容亦無法證實消息來源之真偽。更何況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曾多次痛批媒體報導內容宛如科幻小說,是含沙射影及捏造故事,試問既然是科幻小說,還有洩漏偵查之問題嗎?

其次,涉入京華城弊案的柯文哲日前才被延押,在此敏感時機點考察北檢,不禁令人質疑是否為了施壓個案,而以立法權干預司法權?況且北檢獨立行使職權受到憲法保障,若強行伸手介入檢察體系,對檢察官辦案形成壓力,恐將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

再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已明確規範偵查程序中,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要件(例如: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認有澄清之必要),而吳宗憲曾任檢察官,難道不清楚北檢係依據上述規定執行「偵查不公開」作業?如該辦法尚有不足之處,自得建議司法院修法,如屬於未依規定執行,則應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既然「偵查不公開」作業從訂定辦法到執行整個過程,立法院並無置喙餘地,試問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還有必要赴北檢考察嗎?只能說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作者為公務員)自由時報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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