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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名義收賄 法院照判有罪(黃帝穎)

京華城弊案中,時任鼎越董座朱亞虎在羈押裁定認罪行賄,民眾黨收受威京集團職員七位法定政治獻金上限卅萬元,總額超過二一○萬元,收款期間為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便當會後至柯市府都發局發出公文前的幾天之內,報載其中人頭捐款五位職員均已認罪,但民眾黨辯稱是合法「政治獻金」。

法律上,是否構成收賄的不法利益,關鍵在是否與公權力形成「對價關係」,至於收款名目是不是政治獻金,不影響收賄罪的成立。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刑事判決「所稱該筆金錢係「政治獻金」,及辜成允、辜仲諒假借「佣金」之名,均係避重就輕之詞,該筆金錢實係前揭行為之對價,而為賄賂無訛。」,最高法院在扁案對「政治獻金」實質認定有「對價」即屬賄絡。

立委集體貪污案中,時代力量主席徐永明及國民黨立委陳超明均辯稱「政治獻金」,但台北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原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陳超明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意…李恒隆當場承前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交付梁文一五十萬元現金,且稱會找公司捐一百萬元至陳超明之政治獻金專戶…匯款一百萬元入陳超明政治獻金專戶後…同日下午告知陳超明:李恒隆已經透過捐贈政治獻金之方式交付一百萬元賄賂。」。

北院判決對政黨政治獻金仍認定具對價關係就是貪污,判決指出「具公務員身分之徐永明…明知李恒隆、郭克銘甫請託徐永明合辦東吳大學公聽會等事宜,卻承前為時代力量募款之動機,且為求順利募集政治獻金,欲以此等從立法委員質詢權而來之職權行為及與其職務密切關聯之行為作為對價…將其要求賄賂之意思向李恒隆表示;李恒隆聞之…給予最高二百萬元對價之共識…換取以政治獻金名義為包裝之賄賂(以下均以「政治獻金」代稱此本質為賄賂之政治獻金)期約。」。

北院判決針對陳超明及徐永明均辯稱是政治獻金,仍實質認定金錢與公權力具有「對價關係」,因此依據「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決收賄有罪,陳超明判刑七年八月、徐永明判刑七年四月。

依據最高法院及北院見解,柯文哲在京華城案以市長公權力介入期間,被告兼任黨主席的民眾黨卻收受威京關係人政治獻金,已認罪的行賄者如證稱與市長公權力具有「對價關係」,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作者為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律師)自由時報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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