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 9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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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其法律規定何在?(莊宇森)

台北市政府公開展覽文件「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一五六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第十七頁乃明確記載:「本計畫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見該細部計畫案「新計畫」欄)、「申請人履行相對之責任與義務,應與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及繳納保證金,其相關執行機制及應遵行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辦理」。

所謂「準用」,係指法律明文規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相類似之事項(法律事實)上;所謂「類推適用」,則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在現行法上尚乏規定,法院得援引性質相似之法規,用以處理此種事項(法律事實)。「準用」與「類推適用」,同為法規之比附援引,不同之處唯「有無法律明文規定」而已。此即「有法律明文規定」之「準用」,與「無法律明文規定」之「類推適用」間的差異!

京華城案所獲得的二十%容積獎勵,係「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依前述關於「準用」定義,重點在於其「準用」(即「有法律明文規定」之「準用」)的法律明文規定何在?若查無準用的法律明文規定,即不可能發生「準用」的法律效果,亦即:既無「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法律明文規定,京華城案就不可能因「準用」而獲得二十%的容積獎勵。

京華城案既查無「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法律明文規定,則柯市府就無從「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而給予京華城案二十%的容積獎勵。因此,柯市府「無法律明文規定」竟「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而給予京華城案二十%的容積獎勵,確屬違法無訛。至於京華城案得否「類推適用」(即「無法律明文規定」之「類推適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則非所問。

黃珊珊雖辯稱係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屬台北市之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給予京華城案二十%之容積獎勵,惟依前開「細部計畫案」第十七頁的記載,並未見有任何適用〈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的隻字片語,可知柯市府乃係「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規定而予京華城案二十%的容積獎勵,並非適用〈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的規定予京華城案二十%的容積獎勵,附此敘明。

(作者是公會法律顧問)自由時報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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