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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鼠一窩?( 陳茂雄 )

公費助理是用來從事立法工作,盜用公費助理的人力與盜領助理費一樣,都是偷竊的行為,民意代表有誰清白?

據媒體報導,中國國民黨台南市議員蔡淑惠涉詐領助理費案,台南地檢署經過兩年多偵查,於九日偵查終結,認為蔡淑惠等四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南檢指出,因蔡淑惠於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共五三三萬一0一二元,建議法院審酌並量處適當刑度。這種新聞隨時會發生,事實上也很容易杜絕其弊端,只是立法機構不願意做,因為大家都在偷。

萬年國會年代,立法機構並沒有公費助理的制度,因為沒有必要。當年所有法案都在行政單位形成,再將草案交由立法單位議決,立法單位沒有設置助理的必要。政治民主化之後,立法院脫離行政院立法局的角色,可以獨立立法,地方政府的議會也一樣,只是各級議會的議員並非專業人員,對立法工作有困難,因而參考美國的規則制定公費助理制度,美國與台灣一樣,都是行政與立法分立。

美國有八成以上的法案都是基於行政單位的需要而立法,但行政單位不能提法案,因而託執政黨籍的國會議員提發法案,只是國會議員與行政單位不一樣,不是專業人員,所以必須有專業人員來協助,因而有公費助理的制度,美國的公費助理都屬專家,只從事立法工作,至於國會議員私人的事務則要募款聘請自費助理來執行,不能動用公費助理。

公費助理制度移植來台灣立即變了質,因台灣絕大部分法案還是由行政單位的專業人員擬定草案,再由立法單位議決,不必動用到公費助理,再說台灣的公費助理由各級議員私自聘任,少有專業人員,也沒有從事立法工作,而是幫各級議會議員完成私人的工作,更有不肖議員就將助理費吞了。

之所以會發生私吞助理費是因為聘任制度出問題,是各級議會議員自己聘任公費助理所造成,若由機關聘任就沒有這種問題。國內有很多單位就有公費助理的制度,就以考試院為例,每一位考試委員都配有一位助理,由考試院聘任,只執行公務。二十年前就發生助理拒絕執行考試委員私事的案例,有一位考試委員要他的助理開車送他去一個地方,結果助理婉拒,因為每位考試委員都配有一位司機,而助理的工作並不是開車,因而婉拒。

各級議會議員的公費助理都可以模仿考試院的制度,由機構聘任公費助理,且公費助理只從事公務,不執行議員的私事,就不會有弊端,這是很簡單的道理,連小學生都懂,只剩下各級議會的議員不懂,真正的原因是大家都在偷,有人偷錢,將助理費入袋,有人偷人力,將公費助理當作私人助理用,當然不願意學考試院由機構直接聘任助理,且只執行公務。有人偷錢,有人偷人力,真的蛇鼠一窩。

(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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