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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更生人傅崐萁的漫天大謊(莊宇森)

傅崐萁與台鳳公司負責人黃宗宏,及股市金主黃任中(已故)等人集資炒作了凱聚、昱成等上市公司股票,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認其炒作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乃以87年度偵字第26198號、88年度偵字第21761號至21766號、21798號、21799號、89年度偵字第1884號至1887號對傅崐萁提起公訴。就案件起訴所引之法條而言,應與《刑法》第100條之規定(謹按:即「內亂罪」)無關。

關於傅崐萁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5月1日以89年度訴字第302號作成第一審判決。全案纏訟將近20年,最終於民國109年05月14日,由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05月14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判決,維持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3號判決而定讞。就案件判決所引之法條而言,亦應與《刑法》第100條之規定無關。

觀諸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05月14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判決,傅崐萁係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之規定處罰。由此可知,法院乃依法論「傅崐萁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規定之罪」(謹按:絕非論以《刑法》第100條之罪),處傅崐萁有期徒刑2年10月。

此事之所以在當時會引人注目,乃因傅崐萁未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所以其立委資格不受影響,不但立委薪水照領,且其立委資格不受影響。而傅崐萁於民國109年5月間「帶職帶薪」入獄,於民國110年3月提報假釋,法務部矯正署認為其有悛悔實據,同意其於同年5月13日自花蓮自強外役監假釋出獄。其出獄後即回到立法院國會行使立法委員職權,除提案、立法外,還可以質詢官員,成為台灣史上第一位,以假釋犯身分行使職權的立委。

傅崐萁怒批民進黨「當年」用《刑法》第100條辦他,將一個「五星縣長」打入大牢。惟陳水扁總統自民國89年5月20日開始執政,檢察官對傅崐萁提起公訴之期間並非民進黨之執政期間,則民進黨「當年」如何以《刑法》100條法辦他?(此屬「時間錯置」)令人費解。況對照《刑法》第100條條文,實不知與傅崐萁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規定何干?(此屬「法條錯置」)

綜上,益見傅崐萁係移花接木,故意虛構民進黨係以《刑法》100條法辦他之情。由是,立委王定宇指其為真小人,也是真騙子,誠真知灼見。

(作者是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自由時報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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