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kon
廣義的政治獻金的規範包括捐獻及競選經費。臺灣目前的政治獻金和選舉經費的法規形同虛設。虛報選舉費用的沒事,據實申報的被罰;最近報載郭台銘投資連勝文3億元,馬英九也被指接受巨額獻金等,就是例子。
規範政治獻金的目的至少有二:減少在位者藉機索賄和民間有求者行賄的機會,及降低在位者及資金雄厚者的優勢以提高新人參政的意願及當選的機率。
美國對政治獻金及選舉費用的規範始於1867年,已有150年的歷史。上一次大幅修訂是1970年代。幾十年來因為社會的變遷,尤其是網絡的發達,這些規範已需要修訂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因此無黨派的Campaign Finance Institute,傾向民主黨的
Brookings Institute,及傾向共和黨的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在2010年提出了改革的共同建議。臺灣和美國有很多不同但也有不少相同之處。臺灣的規範和美國70年代修訂後的法律有很多相近的地方。網絡的發達及年輕一代的參與不輸給美國。這個2010年共同建議提出的新思考方向值得臺灣參考。
這個建議指出,選舉經費設上限用意良好,可惜效力不張。另一方面,政治獻金的上限有其功能必須維持。尤其是小額捐款,它可以一舉數得。與其限制選舉經費,不如鼓勵小額捐款。方便、廉價、及快速的網絡讓候選人能很容易的和選民搭上線尋求募款支持。大量增加小額捐款可以減少候選人對捐款大戶的依賴。過去的調查也顯示,捐款會使捐款者關心選舉。關心的選民可透過網絡和候選人雙向交換訊息,進一步提高選民的影響力及關心和參與公共事務的願望。
降低在位和金錢的優勢以提高新人參政的機會,是規範政治獻金的主要目的之一。新人在選戰剛開始時最需要資金啓動選戰。所有的候選人在選戰後期的關鍵時刻,若沒錢持續,選戰也會功虧一簣。例如美國總統卡特、雷根和老布希在選舉的最後關頭錢已用光,當時若無公費補助的及時救急,就贏不了選戰。臺灣現行的選舉公費補助,是在選後才按候選人的得票數決定補助額。遠水救不了近火。公費補助應在候選人的小額捐款每達到一定的數額後,就按照合格捐款的人數及捐款額多次分發,而且必須在初選階段就開始補助,才能有效的阻止不當政治獻金、鼓勵新人參政。
臺灣目前的選後申報制度,無法及時提供資訊給選民,也無法發揮競選中及時制衡不當政治獻金的功能。政治獻金的規範要透明化才能發揮效力。所有有關選舉的文宣都必須註明其登刊或發行單位,而且存檔待查。除了候選人自己的競選組織外,所有支持或反對候選人的組織都應向主管單位登記,也應定期申報所有的收入及支出。所有的捐款,包括捐款者的姓名、商號及捐款額,在競選期間就需定期多次申報。主管機關應馬上公佈申報的資料讓選民檢視。為了減輕申報義務者的負擔及充分發揮透明化的功能,政府應設計一套軟體讓申報者能透過網絡以數據申報,而且一申報就能立即上網公佈。這軟體也必須有容許下載及以不同角度分析資料的功能。
臺灣有志替大眾服務的人才濟濟,但是目前的選舉制度和風氣讓人卻而止步。有競爭才有進步。臺灣應慎重考慮大幅修改政治獻金、公費補助及選舉費用的法規。將資料攤在陽光下,讓社會公評和公民力量彌補政府執行力的不足,以期排除黑金、端正選舉風氣,並減少在位者及資金雄厚者的優勢,鼓勵新人參政。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