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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超出人民授權,自始無效( 蕭錫惠 )

2024 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將違憲宣告門檻提高為須有九位大法官同意,且參與評議者不得少於十位大法官。然而,立法院同時拒絕補足新任大法官,致使目前僅有八名大法官在任,憲法法庭因而在制度上被設定為「無法運作」的狀態,違憲審查功能實質停擺。

立法權若以制度設計使憲法無法被適用,使憲法裁判機制喪失功能,即已越界成為否決憲法的行為。此一立法,不僅是政策選擇問題,而是已明顯超出人民授權。

一、依洛克《政府論》:立法權背離受託目的,授權失效

洛克在《政府論》中明確指出,政府權力來自人民的信託授權,而政府的內涵本即包含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人民交付權力的唯一目的,在於保障生命、自由與財產,並維持社會與國家得以正常運作。

當立法行為反而使國家無法運作,例如透過法律設計癱瘓憲法審查,使政府喪失基本治理與自我修正能力,立法權即已背離受託目的,構成典型的受託背叛。依洛克理論,背叛信託的權力即喪失其正當性,其所為行為亦不再具備法律效力。

二、依許玉秀大法官釋字第六〇一號協同意見:消滅裁判者即否決憲法

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六〇一號協同意見中指出,憲法不能沒有法官。權力若以制度手段逼退、羞辱或癱瘓裁判者,表面上或許合乎形式程序,實質上卻是在摧毀憲法得以存在與被貫徹的基礎。

本次修法一方面刻意提高釋憲門檻,另一方面又阻斷大法官人事補足,使憲法法庭無法行使違憲審查職權。這已不是對司法權的監督,而是以立法形式消滅司法權,進而否決憲法本身,使憲法成為無法被適用的空殼。

結論

依洛克的政府信託論,此一修法已背離人民授權;依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六〇一號所揭示的憲政原理,此一修法係以法律癱瘓裁判者、否決憲法本身。該立法自始不具憲法正當性,應認為違憲而當然無效。(作者為美東台僑)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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