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助理費貪污案,二審判決結果出爐後,引發社會高度爭議。相較一審明確認定其行為構成貪污,二審卻在構成要件與量刑認定上大幅放寬,最終作出社會普遍認為「明顯偏輕」的判決。「承審法官郭豫珍」亦因過去多起公共關注案件的爭議判決而再成議論焦點,使本案不再只是單一司法見解差異,更是一次制度性失衡的集中呈現。
對多數人民而言,最直接的疑問是「郭豫珍這樣的判決,難道沒有任何補救空間嗎?」,答案令人挫敗。在現行刑事制度中,真正能對二審判決提起救濟的,只有檢察官。被害人、告發人與一般公民,對於刑度是否失衡、認定是否過度寬鬆,幾乎沒有任何直接介入的法律手段。一旦檢察官選擇不上訴第三審,案件在程序上即告塵埃落定,人民的不滿只能停留在輿論層次。
那麼「作出如此高度爭議判決的郭豫珍法官,是否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現實同樣冷酷。依《法官法》規定,只要未涉及「收賄」、「關說」或「重大程序違失」,即使判決被社會普遍認這樣判決為「實質上對貪污者極為有利」,也幾乎不會啟動實質懲戒。「監察院彈劾」與「法官評鑑制度」雖然存在,卻多半只留下行政紀錄,對郭豫珍法官職涯影響有限,形成一種長期存在卻「無感」的問責機制。
令人憂慮的,並非單一案件的結果,而是這類判決對政治文化所造成的制度效應。當助理費這種高度制度化、結構性的貪污手法,即使被法院認定違法,最終卻只須付出極低、可預期、甚至可被政治計算吸收的代價。
「高虹安與郭豫珍事件」對政治圈釋放出危險訊號:貪污助理費是低風險行為。在此環境下,貪污不再是一條不容跨越的紅線,而只是風險管理。從政者學習的並非「莫貪污」,而是「就算被抓到,也不會怎樣」。司法不再是防堵權力濫用的最後防線,而逐漸被納入政治算計的一部分。
問題的核心,從來不在於人民要求重刑,而在於現行制度讓「判太輕」幾乎永遠無法被有效監督。當司法裁量缺乏透明比較、缺乏長期品質檢驗,也缺乏任何實質後果,司法信任只會不斷流失。
這樣的判決邏輯與制度風氣,在台灣始終可以「沒事」,那麼人們擔心的,已不只是個案正義,而是台灣是否正逐漸被形容為一個 —— 由高虹安案所象徵的政治操作,與郭豫珍法官判決所代表的司法裁量,共同譜寫出的「貪污成本極低之國」。
「高虹安與郭豫珍事件」後續對社會影響,不僅對單一法官或單一案件的情緒指摘,而是一記對整個國家制度未來所敲響的警鐘。
(作者是社運工作者與自由撰稿人)自由時報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