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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能否在法律上閃避台灣獨立議題?( 譚慎格 )

John J. Tkacik

在通行的國際法習慣性原則中,「如果牠走起路、說起話、嘎嘎叫都像鴨子,那牠就是鴨子」, 被稱為步態、言語與鳴叫的鴨科驗證三要件。對於台灣的存在而言,這三大原則至關重要。據傳這種三段驗證法可追溯至西元一世紀末的羅馬史家蘇埃托尼烏斯(Suetonius),但可惜的是,他當時談論的只是鴨子。

然而,這項不證自明的原則,在美國做為締約國之一的一九三四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中,被正式編纂為包括四個要件的國家地位驗證標準。公約第一條規定:「做為國際法的主體,國家應具備以下條件:(一)長久居住的人口;(二)範圍確定的領土;(三)自主運作的政府;(四)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

在美國憲法體系中,對外國的承認是行政首長(總統)的專屬職權。川普總統在他的第一任期內,曾經三度行使這項權力: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承認戈蘭高地(Golan Heights)為以色列主權領土,以及承認西撒哈拉(Western Sahara)為摩洛哥王國的主權領土。他這麼做是為了推動《亞伯拉罕協議》(Abraham Accords),以實現以色列與主要阿拉伯鄰國的和解。這些舉措其實頗具爭議,但幸運的是,國會無從插手。四年前,我在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刊出的《美國憲法與承認台灣》一文中, 曾經探討過美國總統是否有權,在沒有進一步諮詢國會的情況下,正式承認台灣獨立。當時我的結論是「可以」。

現在,我想從相反的方向提問,美國總統是否也可以在不諮詢國會的情況下,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主權領土?我認為,不行。

讓美國總統在台灣主權議題上陷入複雜局面的主要因素,在《亞伯拉罕協議》中並不存在。問題即在於《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廿二編第四十八章第三三〇三條(b)(1)款—即《台灣關係法》已明確規定,台灣的地位等同於「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因此,當《台灣關係法》獲得參議院全力支持,並經總統簽署成為法律時,台灣的主權地位(就《蒙特維多公約》的標準而言)就被提升到超越總統權限的層次,成為美國國內法中明確規定、具有最高效力的「國家最高法律」(law of the land)。

台灣主權地位 已超越總統權限層次

這並不是立法機關篡奪行政權。在《台灣關係法》通過前,當時的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就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日向各部會與機構發佈的行政備忘錄中,採用相同的「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表述。根據蘇埃托尼烏斯的「嘎嘎似鴨」原則,以及《蒙特維多公約》第三條(「國家的政治存在不依賴其他國家的承認」),卡特認定,在國際法上,台灣確實是一個「國家」。

卡特總統十二月卅日備忘錄中的關鍵內容之一,就是「美國與台灣之間現行的國際協定與安排應繼續有效,並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由各部會與機構依約履行與執行。」

結果不知何故,在一九七九一月廿六日《台灣授權法案》(Taiwan Enabling Act)草案提交國會山莊前, 這段關鍵文字神秘地消失了。這項條款必然預設「台灣」繼續擁有國家地位,對美國日後維持與台灣的有序正常關係至關重要。遺漏這項條款令人匪夷所思,因為所有人都同意它的根本重要性。一九七九年二月五日,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成為卡特政府第一位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作證的官員,他一開口便向委員會保證:「首先,我們已經採取行動,除了共同防禦條約及相關協定外,我們與台灣之間超過五十五項的條約與協定,都將繼續有效。」有沒有可能,他希望沒人注意到這項條款已經從草案中消失了?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他可就錯了。參議員立即質疑他,「為什麼總統在他十二月卅日的備忘錄裡,明明就提到與台灣之間的既有條約將會延續,卻沒有出現在『台灣授權法案』裡?」克里斯多福回答說,「如果有人對(卡特總統)是否有權……永久性地規定台灣人民在這部法案中,應被視為一個國家有任何疑問,我們認為先例已經很明確,就是總統可以在國會有機會立法之前,暫時做出一種過渡性安排。」他強調:「這部法案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讓台灣人民在一般情況下被視為一個國家。」

克里斯多福進一步說明,「我認為,如果這部法案通過,美國完全可以將台灣人民視為有效的締約夥伴,用以履行現有的重要條約,例如航空協議、核能供應安排等。依據國際法,我認為我們的認定很清楚,與一個沒有被正式承認為政府的實體締結條約或協議,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

克里斯多福還向參議院解釋,尼克森與卡特兩位總統所面臨的權衡取捨:由於中國方面堅決表示,不會明確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因此美國也不會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接著,北卡羅來納州聯邦參議員赫姆斯(Jesse Helms)質問國務院法律顧問韓塞爾(Herbert Hansell),美國政府是否認為,「台灣島上存在一個維持秩序的政府?」韓塞爾回答:「當然有,但這並不代表它是主權政府。這也不代表它是中國的合法政府。」

赫姆斯大為震驚!他進一步追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美國政府的政策是台灣政府已經不再是合法政府。是這樣嗎?」韓塞爾立刻澄清說:「不,參議員,我不是這個意思。它不再是被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我認為,就美國政府的觀點來看,兩者之間有所區別。」行政部門對參議院做出的這些保證,成為《台灣關係法》得以通過的內在關鍵。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的法律立場是:美國是否能夠在法律上將台灣視為「有效的條約夥伴」,屬於總統的憲法權限,但僅止於做為一項「過渡性架構」(transitional structure),直到「國會有機會採取行動」為止。換言之,總統本人認為,他只是在「過渡性」階段獲得授權,可以承認台灣是一個「有效的條約夥伴」,需待國會後續決定是否永久性地予以確認(或不予確認)。

最終,國會一致通過將美國與台灣的「所有條約將繼續維持效力」,正式寫入《台灣關係法》,並將台灣視為世界上的所有其他「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之一。為了符合《蒙特維多公約》的國家地位要件,《台灣關係法》也補充了「台灣」的地理定義,即「台灣及澎湖列島」,還有政治定義,即「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這些要件構成美國國內法下對台灣國際地位的法定承認,確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

川普見習前 強調台灣就是台灣

在川普與習近平二〇二五年十月卅日在南韓舉行峰會的幾週前,《華爾街日報》報導,習近平的「最終目標」是要從川普總統口中,獲得反對「台灣獨立」的明確表態,以推翻美國長達五十四年僅止於「不支持」台灣獨立的既定立場。當被問到此事時,國務卿魯比歐(Marco Rubio)回應說,不論中方有何要求,美方沒有人考慮過這種想法。川普本人則說:「我不知道我們會不會談到台灣。我不確定。他或許會想要問。其實沒什麼好問的。台灣就是台灣。」

川普這句話向習近平傳達的訊息是,台灣議題不在討論範圍內。從樂觀的角度來看,在峰會前一天,川普還被聽到向南韓總統李在明透露,他與習近平的會晤「可能會拉長到三、四個小時」,暗示他已經準備就廣泛議題與習主席長談,但並不打算討論台灣。

結果,川普與習近平只談了約一百分鐘。至於台灣,川普先生說,這個議題「根本沒提到」。一名中國學者聲稱,雙方同意「台灣議題等到川普訪問中國時再談」,時間可能是二〇二六年四月。即使如此,川普總統的立場還是不會改變:「台灣就是台灣」。畢竟,正如孔子在《大學》(或者是《論語》,還是我是在幸運籤餅上看到的?)所云:「狀似鴨,游似鴨,嘎嘎似鴨,則為鴨也。」

(作者譚慎格為美國退休外交官,曾分別在台北與北京的美國使館任職,現任美國國際評估暨戰略中心「未來亞洲計畫」主任,也是「全球台灣研究中心」顧問。)自由時報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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