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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投票若通過8/1立即解職 罷免失敗剩餘任期不得再罷

首波立委、縣市長罷免今天登場,此次投票將決定24名國民黨立委以及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去留。根據《公職選罷法》規定,有效同意票數若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即為通過,8月1日立即解除職務;若罷免失敗,被罷免人剩餘任期內,人民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案,相當於得到「無敵星星」。

這次罷免投票名單包含台北市立委王鴻薇、李彥秀、羅智強、徐巧芯、賴士葆;新北市洪孟楷、葉元之、張智倫、林德福、廖先翔;桃園市牛煦庭、涂權吉、魯明哲、萬美玲、呂玉玲、邱若華;台中市廖偉翔、黃健豪、羅廷瑋;基隆市林沛祥、新竹市鄭正鈐、雲林縣丁學忠、花蓮縣傅崐萁、台東縣黃建賓,以及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成功需要同時符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以及「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以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為例,該選區投票人數為19萬1367人,若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高於4萬7842人,即罷免成功。

若罷免成功,被罷免人自公告日起、8月1日立即解除職務、停止行使立法委員職權,不得支領任何薪資及津貼。未來4年內,也不得在同一選舉區參選同一公職,但可轉往他區或其他層級參選。若罷免失敗,被罷免人剩餘任期內,人民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案,相當於剩餘兩年多的任期得到「無敵星星」。

對於補選時間,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公職選罷法》與《地方制度法》另有規定,若區域立委所剩下的任期不足1年,則不予補選;地方首長剩餘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滿為止。自由時報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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