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4 1 月,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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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修正案生效前… 罷免「成案」無須附身分證影本

藍白立委日前以人數優勢,強行三讀通過加嚴罷免連署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都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屆立委罷免案自二月一日起便能啟動連署,屆時應適用舊法或新法?前中選會主委、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說明,只要在新法生效前向中選會提出,該罷免案就適用舊法。朝野若續攻防,新法生效得二月以後。國民黨所提的「選罷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罷免提議人、連署人名冊,須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立法院迄今尚未咨請總統公布已三讀通過的「選罷法修正案」,由於民進黨團曾提及聲請釋憲或政院提覆議都是可能的憲政救濟手段,因此,若朝野持續憲政攻防,該新法最快也要二月以後生效。

鑑於各地民團已如火如荼地展開罷免藍委連署,罷免的程序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需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議」,提議人數需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一%以上;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需為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十%以上。若已完成第一階段罷免「提議」,並在新法正式生效前送進中選會,是否能適用舊法,在第二階段連署時無需附身分證影本?

陳英鈐受訪表示,第一階段當然適用舊法,只要他們(民團)在法案生效前向中選會提出,該罷免個案從連署到投票階段都適用舊法。

他進一步說明,前司法院長許宗力廿一年前就曾提出,探究「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所追求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利,既然罷免門檻的提高將實質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實現,就無須再執著於「程序從新」的道理,故應適用舊法保護人民的信賴利益,除非為達成比人民信賴利益更重要的公共利益,始可適用新法。自由時報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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