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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貪案高院聲請釋憲 綠委納悶:有別既有200多件案例

高等法院審理涉貪被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案,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有牴觸憲法疑慮,裁定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鍾佳濱認為,和高案直接相關的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偽造文書罪,法官此舉他比較不明白。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也說,高院法官見解有別於以往200多件的既有案例,令人不禁納悶。

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一審依貪污等罪判刑7年4月,案件上訴後,承審的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對此,鍾佳濱發表3點看法,首先是憲法法庭的重要性,不只是一般民眾,包括前立委涉案,要避免被不當法律剝奪其權利,仍須訴求憲法法庭做最後救濟。其次,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法條違反法律明確性,有違憲之虞,「這點我比較不明白。」他說,第一直覺會認為高虹安涉及貪污、偽造文書罪,和「立法院組織法」似無關聯,這部分可能需要法官進一步申論。

鍾佳濱說,最說不定這也是一個透過大法官判斷,要不要藉由法令解決立委或民代因為公費助理而涉貪的問題。他猜想,法官是否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對於公費助理的規範,並不足以推演出其他涉及立委待遇、福利、補助等行政規則或辦法,也因上述非屬法律位階的辦法並無一致性,以致於會造成立委觸犯貪污、偽造文書的情況。

王定宇也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的內容規範很單純,就是公費聘請助理8到14名執行公務等,「看不出哪裡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哪裡有違憲之虞。」但高院刑事庭法官認為有,並聲請釋憲,不禁令人想到過去200多件被判貪瀆確定的縣市議員,怎麼會以前法官不認為有這樣的情形,到了這次高虹安案法官卻有這樣見解,令人非常納悶。

不過,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思銘指出,該法的規範確實有不明確之處,高院法官在法律適用上遇到疑義,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保障公職人員和民代的權益,這幾位是非常專業且堅持正義的法官,看到規範不明確的問題能主動聲請釋憲。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則在臉書發文表示,高院停止審判與釋憲,其實非常有道德勇氣,因為我們不是美國,美國各級法院法官有違憲審查權,所以台灣的法官只能「依法判決」,規定不明確就沿用其他前例,很少會去質疑法律本身有沒有問題,停止審判聲請釋憲,高院法官正在寫歷史。自由時報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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