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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立院不行使人事同意權 違反憲法忠誠義務

憲法法庭審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爭議法案,憲法法庭今宣示判決,其中,針對人事同意權行使方面,憲法法庭判決,規定被提名人於列席說明或答詢前應當場具結、違者罰鍰2萬至20萬元,違憲。

憲法法庭強調,立法院院會尚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就不行使其人事同意權,否則即屬違反憲法忠誠義務,為憲法所不許。

法條對於被提名人裁處罰鍰的規定,憲法法庭認為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權限,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因此亦屬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被提名人於列席說明、答詢前應當場具結,書面答復時則應具結文,結文記載將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亦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若拒絕具結,或隱匿、提供虛偽資料,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至20萬元罰鍰。

此部分立法是就立院行使總統、行政院提名的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程序,課予被提名人應具結等義務,被若拒絕答復問題、提出相關資料、提出結文或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等。

憲法法庭今判決指出,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憲法法庭認為,對於被提名人課予真實性具結義務的規定,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權限,逾越立法院的憲法職權範圍,當屬違憲;因拒絕結文等而處以罰鍰,亦屬違憲。

行政院等聲請人主張,立職法這些規定,不僅影響總統依據憲法享有的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審計長的人事提名權,以及總統、行政院長的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也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有效運作,應屬違憲,訴請釋憲。自由時報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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