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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任內採購浮濫 撤職確定/南投原民局長 不能賴著不走了

南投縣原住民族行政局長史強(資料照),擔任信義鄉鄉長期間,放任部屬把採購案大量拆分成小金額的採購辦理,以規避招標程序,使鄉公所一年執行量暴增至八、九百件,比同縣其他鄉鎮平均每年十件超出近百倍,部屬還製作不實文書驗收工程;懲戒法院認定史強未盡監督之責,有重大違失,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三年確定。

史強敗訴確定 須拔官

在此之前,南投縣政府始終以「判決尚未確定」為由,不調整史的職務,讓他穩坐局長之位,直至本次撤職定讞判決出爐,史的局長之位終於保不住。

信義鄉弊情頻傳,史強未被查到確切的涉弊證據,刑事部分獲檢方不起訴,但有多名部屬遭判刑。

不過監察院認為史強在位期間,該鄉執行採購案情況,可用「離譜至極」形容,比如史強二○一○年三月至二○一八年十二月擔任兩屆信義鄉長,公所年度預算長年編列小額採購案高達四百多件,又進一步把同一採購案分包拆成多件小額採購,每年實際執行件數高達八、九百件,遠超過同縣其他鄉鎮平均每年十件。

公所二○一六年舉辦「葡萄節暨滑水嘉年華」活動,為解決滑水道用水及遊戲區遮陽等問題,未招標就先請廠商施作四件工程,事後再以不實文書辦理驗收、核銷。

公所辦理其他建物拆除、維護清理等工程時,也有類似情況。監院認定,承辦人員是接獲史強交辦「先行施作,再補採購程序」後辦理,違反預算編列及執行浮濫,彈劾史強和多名部屬。

懲戒法院一審認定,公所以虛偽文件補辦採購程序,史強確實未盡到督導考核之責,猶如置身事外,情節重大,判他撤職、停止任用三年,多名部屬亦受懲戒處分。

史強不服,上訴堅稱他未圖利廠商,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分批辦理採購案規定,也未損害鄉公所利益,違失甚為輕微,並稱自己刑事也確定無罪責,任職鄉長期間施政還獲獎,請求改判不受懲戒。

懲戒法院二審認定,一審對鄉公所採購執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登載不實情形,以及史強怠於監督查核等違失說明甚詳,判決於法有據,判史強敗訴確定。自由時報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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