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在爭議聲中三讀修訂通過職權行使法,及增訂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等多項法案,律師詹順貴等202位執業律師今發表「立法院應接受行政院覆議以重啟國會改革法案之討論」的聯合聲明。
聲明指出,立院此次修法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議,卻不顧民意反對,繼續表決完成三讀,令人深感遺憾,因此次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呼籲行政院應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此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以建立具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聲明指出,此次三讀通過的國會法案,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全國各地紛紛有公民運動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超過百位的各大專院校從事法律教學與研究之學者亦連署,要求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但立法院仍然不顧民意反對與專業意見之疑慮,繼續表決完成三讀程序,令人深感遺憾。
由於此次國會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因此呼籲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本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的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聲明內容指,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
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此次國會法案的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強制傳喚為證人所應有律師協助之程序保障權利也並無周延的規定,就此而言顯然不足對其基本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聯合聲明表示,立委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更引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疑慮。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雖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不過,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的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呼籲行政院與總統應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讓社會各界充分參與和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自由時報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