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11萬多元,一審被判刑7年4月,高虹安和北檢均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判決大逆轉,改判高虹安和前行政主任黃惠玟等3位助理涉貪污罪部分均無罪,僅改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高虹安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黃惠玟等3人判刑2至4月、均緩刑2年,可上訴。高院判決採信高虹安主張的「大水庫理論」,其支付助理薪資已大於一審認定所得11萬多元,且助理費性質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無貪污犯意,改判貪污罪均無意,僅依偽造文書罪輕判。
高院判決指出,高虹安當初招聘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等3位助理時,關於待遇的說法,以陳奐宇為例,並非「我準備支給你新台幣8萬元月薪(含加班費),因為立委辦公室有許多費用支出,需要公積金,希望你能按月提撥1萬元公積金」而是與陳奐宇約定薪資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因此4人均觸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備受矚目的高虹安等4人均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部分,而獲改判無罪部分,高院合議庭公布兩大判決理由。
首先,經立院函覆提供「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及審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顯示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合議庭也指出,該預算編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最初是直接撥入立法帳戶,由立委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後來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的助理個別帳戶;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其中的「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
此外,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委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委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亦採信高虹安辯稱首次擔任立委,公費助理制度缺乏明確規範,採取黃惠玟過往擔任立委助理沿用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及高等人均稱無詐取財物的犯意。
再者,合議庭也採信高虹安主張的「大水庫理論」,認為檢察官起訴認定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但應扣除黃惠玟3人實際應得的加班費(含勞、健保費),即北院認定不法金額共11萬6514元,另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合台幣9至10萬)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的11萬6514元,高並無犯罪所得或犯意。
北檢指控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任內,夥同黃惠玟等助理,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值值班費,共詐得新台幣46萬多元,北院認定高涉貪11萬6514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戴不實等罪高判7年4月。
另外,黃惠玟、前主任陳奐宇、前公關主任王郁文等人犯罪所得分別為5642元、506元、466元,黃被判2年、陳1年、王2年,緩刑3至5年不等,僅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因未浮報薪資獲判無罪。全案上訴高院。自由時報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