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撤銷原貪污罪判決,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外界關注高另涉誣告案若判刑確定後改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是否影響其參選權利?或高檢署上訴後相關判決仍有變數,是否影響其參選連任?新竹在地律師錢炳村表示,依法服社會勞動並不會剝奪登記參選資格,只要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即可。若高檢署上訴後,最高法院可能駁回維持原二審判決或發回高院更審,但定讞前應不影響高的參選資格。
錢炳村指出,誣告罪屬本刑5年以上重罪,即使實際刑期未滿6月,也不得易科罰金,不過依刑法第41條規定,受刑人若經檢察官同意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監執行,其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例如判處6個月社會勞動,可在1年內彈性安排完成,並非必須連續執行。」社會勞動屬「非拘束自由」的執行方式,受刑人仍可上下班、返家休息,執行時間通常為每天6小時,分為上午與下午時段,其餘時間及例假日並無限制,「依法也可以請假,並不影響登記參選或從事競選活動。」
針對參選期間是否須中斷社會勞動,錢炳村表示,社會勞動本就容許在期限內調整執行進度,若因選務需要,可依法請假或延後,「只要在1年期限內完成,並未違法,也不影響參選資格。」至於若檢察官不同意改以社會勞動、而須入監服刑,錢炳村坦言,屆時若服刑期間落在明年登記參選時程,將依法喪失參選可能性。但從實務經驗來看,檢察官原則上多會准許符合條件者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最終是否准許仍屬檢察官裁量權限,須視具體執行意見而定,但依法並不會因社會勞動本身而剝奪其參選權利。自由時報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