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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逆轉「立院函文屬立委補助費」 沈伯洋:過去被判貪污者情何以堪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任職立委期間涉詐領助理費,一審被判7年4月徒刑,二審今改判貪污部分無罪,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高等法院說明,立法院助理所領的酬金與加班費,本質上屬於「立法委員」的補助,立委可以統籌分配。對此,立委沈伯洋說,他刑法的書要改寫了,陳玉珍也不用修法了,以後只要立法院去法院作證,說助理費都是立委的就好,「以前被判貪污的真的情何以堪。」

高院表示,高虹安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是因為《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沿革,認為助理費相關立法目的跟預算編列性質,是屬於實質補助、彈性運用,是以每位立法委員統籌數額作為單位,編列的方式跟說明都是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助理的酬金跟加班費本質上是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的性質,一開始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當中,後因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助理個別帳戶,但是對於助理費跟加班費編列預算的性質跟理由並未改變。

高院也提到,就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的定義認為,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聘用助理待遇的補助,立法院函文認為,編列立委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委問政需要所需的財力不足,本質上是屬於立委補助費的性質,基於上述理由,認為高虹安等人不具有《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故意。

沈伯洋對此回應,稍早看完高院的新聞稿,結果理由是因為「立法院回覆高等法院」,說「助理費本來就是立法委員的」,所以「沒有貪污問題」;高等法院說,「好的,收到。」高等法院還說,因為高虹安是第一次擔任立法委員,所以對制度不熟悉,沒有故意,是不小心的。

沈伯洋表示,看來他刑法的書要改寫了,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也不用修「立法院組織法」了,以後只要立法院去法院作證,說助理費都是立法委員的就好,以前被判貪污的真的情何以堪。自由時報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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