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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邏輯不通還要遵守中國法規 苗栗地院判准

苗栗縣陳姓女子,開車撞壞了黃姓男子停放路邊的汽車,雙方為了代步車租賃費用對簿公堂。黃男提出他與第三方的車輛租賃協議書,向陳女求償8萬1000元,但協議書內容明顯不合邏輯常理,甚要遵守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苗栗地方法院仍判陳女應支付黃男租車費用,讓陳女傻眼,直呼「是中國法院,還是台灣法院?」

對此,苗栗地方法院說明,此案為地院簡易庭審理,依判決書記載事實,陳女確實造成黃男車輛損壞,黃男也因車輛送修而須租用代步車使用,此情況也為雙方不爭執。因此,承審法官經綜合考量相關事證後,判決陳女應支付黃男租用代步車的費用。

苗栗地院表示,基於審判獨立,院方尊重承審法官所做判決結果。至於陳女質疑黃男與第三方的車輛租賃協議書內容爭議,因此案被告陳女已提起上訴,可於二審合議庭主張提出。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於今年2月7日傍晚,陳女開車於苗栗縣銅鑼鄉市區撞擊到黃男停放於路邊的汽車,無人受傷,但致兩車車損。陳女自知疏失在己,同意賠償黃男車損修理費用。

黃男另向陳女求償修車期間的租用代步車費用,雙方為此金額談不攏,經調解也不成,黃男遂向苗栗地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並據他與第三方簽立的車輛租賃協議書,求償54天、每日1500元的租車費用,共計8萬1000元。

該份協議書,甲方簽署者是黃男、乙方簽署者是第三方,但內容不合邏輯,包括第三點卻是「租車期間,車輛由乙方駕駛,車輛安全由乙方負責」,第五點為「簽訂本協議時,乙方應供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保險卡等有效證件並保證在租賃期間的有效性」,及第六點「租車期間,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等。

其中,第四點更是離譜「乙方在租期內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法律法規」。案經苗栗地院簡易庭審理,認黃男請求有理,判准。自由時報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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