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曾以二二八的鮮血要求行憲,為何這麼說?真相究竟如何?須知,中華民國憲法是在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廿五日通過,而兩個月後台灣就發生二二八事件,兩者沒有關聯嗎?
一九四六年的台灣人尚不知三年後(一九四九)會冒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蔣介石就是藉此條款宣佈戒嚴、擱置憲法。當時台灣人原本以為終於找到突破專制統治的利器,因憲法一旦通過,台灣人就可透過「民選」去改變官派的貪腐統治、改變壓迫台灣人的專制統治。所以,當時台灣選出的18位制憲國大,在南京市的國民大會現場奔走,要求憲法必須即時施行。
這段史實就記錄在國大代表林連宗寫給女兒林信貞的信中:「憲法制定後,實施憲法之日時尚未決定,所以我們台灣代表要求在台灣即時實施。為此要使各省選出代表理解的關係,我們台灣代表主動招待全國記者及各省代表,再三說明使其理解。」信中所提的行動並非說說而已,更化為具體提案,白紙黑字刻在「國民大會實錄」的第六十一號提案中。
第六十一號提案,由林連宗、張七郎、黃國書等11位台灣代表(其他如連震東、李萬居、劉明朝等未參與聯署)聯合其他省分,共71位國大共同提案,要求「憲法制定後,為昭示政府還政於民之大信,應於十日內,由政府公布之。自憲法公布之日起,定期六個月內實施之。」
這樣的主張其實已襲捲台灣社會,因舊台灣民眾黨(戰後被改名為「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早已重上街頭,豎立普選大旗,要求台灣在一九四七年六月民選縣市長。即使後來政府公布憲法於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廿五日才實施,陳儀又另以地方自治三年計畫阻擋台灣民選,但二二八世代全面反抗,想方設法要讓台灣以模範省之姿提前民選!
民進黨領導過反對運動,理應意識到,二二八作為台灣史上最大規模的群眾運動,反對黨當然會在此時迫使當權者接受民選的要求,而憲法就是此一要求最強有力的法理基礎。
二二八反抗運動讓陳儀宣布「縣市長定七月一日民選」,但接著卻是蔣介石派兵抵台展開大屠殺。主張普選的反對黨人士「政建協會」成員被密裁(暗殺),為行憲積極奔走的林連宗及張七郎醫師,林亦遭密裁,遺體下落不明,張七郎醫師偕子張宗仁、 張果仁,父子三醫生同時被逮捕槍決。
賴總統始終願意沈潛於歷史,希望總統看見烈士的鮮血為何而流,在瞭解屬於台灣的故事後,能以憲法作為團結國家的基石。
(作者著有「二二八消失的政黨」一書)自由時報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