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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例外主義與言論自由( 林彥如 )

美國例外主義(American Exceptionalism)是指美國在文化、政治和法律制度上與其他國家相比具有獨特性的理念,特別是在個人自由和民主價值觀方面。其中,美國《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廣泛保護是這一理念的核心體現,與其他英語國家相比,美國對言論的限制極少,幾乎涵蓋所有形式的表達,即使是具爭議性的言論也受到保護。1919年的《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S. 616)是美國言論自由法律史上的重要案例,雖然最終裁決限制了言論,但其異議意見為後來的自由保護奠定了基礎,充分展示了美國例外主義的精神。

美國例外主義與言論自由

美國例外主義強調美國的憲法和價值觀在全球的獨特地位,特別是《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該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這使得美國公民可以自由表達政治觀點、批評政府,甚至發表具冒犯性的言論,而無需擔心法律報復。這種保護在其他英語國家(如英國)中受到更多限制,例如英國的《公共秩序法》禁止煽動仇恨言論,而美國則允許更廣泛的表達,體現了其對個人自由的極端重視。

《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與言論自由

1919年的《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發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美國正處於對言論的嚴格管控時期。被告雅各布·艾布拉姆斯(Jacob Abrams)等人因散發反戰傳單,批評美國對俄國革命的干涉,被控違反《1917年間諜法》(Espionage Act)。這些傳單呼籲工人罷工以抗議美國政策,政府認為這構成煽動叛亂。

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的裁決維持了對艾布拉姆斯等人的定罪,認為其言論構成「明確且現實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可能妨礙美國的戰爭努力。這一標準由霍姆斯大法官(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早前的《申克訴美國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中提出,用於限制戰時的顛覆性言論。然而,霍姆斯大法官在《艾布拉姆斯案》中提出了著名的異議意見,認為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的基石,只有當言論直接導致立即的非法行為時才應受限。他的觀點強調,政府不應壓制異議,即使這些言論在戰時被視為不愛國。

霍姆斯的異議意見中寫道:「最好的真理檢驗是思想在自由競爭中的力量……我們應該容忍試驗和錯誤,因為這是我們憲法的基本原則。」這一觀點成為美國言論自由保護的理論基礎,影響了後來的司法裁決,如1969年的《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該案進一步放寬了對煽動性言論的限制。

《艾布拉姆斯案》與美國例外主義

雖然《艾布拉姆斯案》的多數意見支持限制言論,但霍姆斯的異議意見體現了美國例外主義的精神:對言論自由的堅定信仰,認為即使是具爭議性的觀點也應在公開討論中接受檢驗。這一理念與美國例外主義的核心相符,即通過自由表達促進思想進步和民主治理。相比之下,其他英語國家(如英國)在類似時期對言論的管控更為嚴格,例如通過《國防法》(Defence of the Realm Act)限制戰時的異議言論。

霍姆斯的異議意見雖然未立即改變法律,但為美國後來的言論自由保護奠定了基礎,推動了更寬鬆的標準,如「明確且現實的危險」被重新解釋為僅適用於直接煽動暴力的言論。這使得美國的言論自由保護在全球範圍內獨樹一幟,成為美國例外主義的象徵。

結論

美國例外主義在言論自由上的體現,源於《第一修正案》對個人表達的廣泛保護,這種保護在《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中得到了早期檢驗。雖然該案最初限制了言論,但霍姆斯大法官的異議意見開啟了對自由表達的更深層次思考,強調思想自由市場的重要性。與英國等英語國家相比,美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更為絕對,體現了其獨特的憲法理念和對個人自由的承諾。這一案例不僅是法律史的轉折點,也是美國例外主義在言論自由領域的經典例證。(前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民進黨美西黨部執委)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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