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總預算案及法律案,韓國瑜院長卻操弄送案流程,顯有恣意及濫權等違失,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十四號解釋,立法委員「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然立法院總預算案及法律案三讀後之送案流程,純屬立法院之行政行為,並非立法權之核心領域,故就立法院院長之行政行為,本應受憲法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仍屬監察院依據憲法得調查糾彈之範疇。簡單來說,彈劾韓國瑜「院長」行政行為之違失,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則非彈劾範圍,完全符合前開大法官解釋意旨。
事實上,立法院迄今仍未把中央政府總預算送抵行政院,總預算三讀過程,時有重複、時而表決後撤案,情況非常混亂,尤其立法院審議通案刪減、委員會及院會決議刪減,合計總刪減數,計算方式爭議甚鉅,例如表決通過的通刪決議內容是九三九億七五○○萬元,但按照通刪決議所列科目及比率,計算通案刪減數為三○一億元,加計委員會審查階段刪減六十七億元,以及院會表決提案刪減一○六八億元,合共刪減一四三六億元,已超過通刪決議,此鉅額差距需要立法院決定,然立法院竟濫權未決。
更嚴重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從去年十二月廿日表決,拖到今年一月廿四日才送到政院,拖了三十五天;「財政收支劃分法」從去年十二月廿日表決,直到今年二月六日,已經拖了超過四十八天都還沒送到行政院;相較之下,「憲法訴訟法」從去年十二月廿日表決,去年十二月廿四日就送到行政院,只間隔四天,很明顯,同一天表決的法案,有的案件四天就可以送案、有的案件卻要拖一個多月才送案、有的案件甚至超過一個半月都還沒送件,足認立法院長韓國瑜恣意濫權,立法院之行政行為違反「禁止恣意原則」。
立法院不是法外之境,立法院的行政行為,仍應符合憲法與一般法律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即禁止行政行為有任何恣意差別待遇,此源自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要求法治國家所有機關之行政行為,就本質相同的事物應為相同的處理,但立法院長竟就同一日通過的三部法律案,未為相同處理,顯恣意就不同送案時程為濫權操作,又總預算案之送案流程對照行政往例亦顯荒誕恣意,韓國瑜院長違背憲法平等原則下「禁止恣意原則」明確,監察院應予彈劾,以維護民主憲政。
(作者為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律師)自由時報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