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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讓特偵組死灰復燃?(吳景欽)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出恢復特偵組,並推動國會調查權等改革方案。然而,在二○一六年遭廢的特偵組,真有重設之必要?

二○○六年,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以來偵辦高層公務員的貪瀆及重大經濟或危害社會秩序之案件。同時,檢察總長也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一任四年且不得連任,以保持檢察權的獨立行使、不受外力干涉。但特偵組成立後,因其最主要的偵查對象,是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等這類高層級公務員,任何作為總令人產生政治聯想。

二○○八年政黨輪替後,特偵組偵辦的對象,雖有藍綠各方人士,但起訴的大宗,仍以前朝官員為主,尤其是前總統陳水扁,甚至到現今,仍有案件繫屬於法院。這些案件究竟有多少是有罪確定?多少是無辜?從未被檢討,以致令人有「整肅前朝」之質疑。尤其在二○一三年九月,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竟將涉嫌關說的立法院長王金平之監聽內容,在尚未偵結的情況下,逕向總統馬英九報告,既帶頭違反偵查不公開,更使特偵組淪為政治鬥爭之工具。也因此,二○一六年再次政黨輪替後,立法院即修法廢除特偵組,讓它走入歷史。

過去特偵組的檢察官,法定人數上限為十五人,往往須借助各級檢察署之支援,而法院組織法並無擴大特偵組的檢察權,特偵組檢察官與各級檢察署的檢察官,其法定職權並無任何差異。故若只想藉由提升組織層級,就想達到掃除公務體系貪瀆的效果,實在過於簡化問題之思考,反易使檢察體系陷入政爭漩渦中,對其公信力造成極大戕害。

問題的核心,不在於是否要恢復特偵組,而在於法制上,如何確保檢察官的中立與客觀性,以及檢察署內部的專業分工及資源的有效配置。

尤其是目前各地檢署,光是辦理詐騙案件就幾乎被淹沒,身心俱疲而不如歸去的檢察官逐步增加,如何防止人才流失,才是更重要的當務之急。也因此,在現行的法院組織法中,列有檢察機關一章,早已不合時宜,立法者應趕緊另立獨立的檢察署法,才足以全面性檢討暨解決現有檢察體系之種種疑難。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自由時報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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