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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國會調查權 民主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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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會若無調查權,就無法盡其立法和監督的職責。歷史上,英國國會早在17世紀之前就享有調查權。美國憲法並無明文賦予國會調查權。但美國獨立前,殖民地時期的議會就享有調查權。獨立後,聯邦國會也在1792年第一次行使調查權。兩百多年來,美國國會調查權的行使雖有很多爭議,但鮮有人質疑國會是有調查權。

國會可透過調查權收集資訊作分析判斷,以助有效立法。國會也可利用行使調查權來引起公民對國家事務的關心,進而形成輿論壓力改變政策和法案。調查權也讓國會能揭發特權、黑箱、腐敗和失職,落實國會的監督。但它不是仙丹。在法制化前,必須周延考慮才能達到加分的效果。

國會的調查權就如人的耳目,必須完整才能發揮功能。它必須包括調閱文件、質詢、及聽證的權力,但必須尊重證人的隱私權和緘默權。它也必須有將無正當理由拒絕合作者,移送法辦的強制力。

目前台灣朝野已有台灣必須進一步修憲的共識,也已開始討論修憲的具體內容。這是將國會調查權入憲、落實的適當時機。

台灣的「五權」憲法授予監察院監察權,但對立法院是否有調查權隻字未提。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也只認為立法院有調閱文件的權力。2013年特偵組監聽立法院事曝光後,各政黨都認為應落實立法院的調查權。但是台灣立法院的問政品質偏低,落實立法院調查權時,必須考慮立法院的實際運作情況,才能對症下藥。

首先台灣應修改憲法採用單一國會,廢除監察院,將調查權入憲交給立法院。但立法院目前的運作若不改善,加強其調查權恐怕只會讓立委作秀和政黨間的不良競爭變本加厲。所以台灣也必須如林濁水等建議,先進行國會內規改造。例如廢除委員會大風吹惡習、採單一召委。此外,現代的國家事務極其繁雜,必須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才能收集、分析資訊來研究、判斷。這點,各立委自己的助理非萬能、且偏重選民服務,很難有足夠的專業知識或經驗達成任務。所以各委員會應有委員會的專業助理來輔佐委員會,以避免調查權淪為光是作秀的工具。

國會應只能調查和其職責有關的事務,不能用調查權來懲罰政敵或有異議者;也不能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權,例如緘默權、隱私權。國會的調查也應尊重國會、行政、司法三權的分際。例如尊重行政部門資訊的保密需要。尤其司法獨立是極為高度的要求,對司法體系啟動國會調查權必須格外慎重。執政黨掌握龐大行政權,少數黨的國會議員也應有權啟動調查,才能落實政黨監督的重要機能。

理論上,調查權的妥善使用可以用法律來規範。但是徒法不能自行。對同一文字及事實的善意解讀和認定,都會因人而異,更何況是有意曲解。因此只靠法律規範及制裁,無法杜絕調查權的濫用。國會和調查對象之間的角力,也會產生很多爭端。濫用和爭端浪費國家資源。要盡量減少濫用及爭端的最終辦法,是讓濫用調查權的政黨及議員付出政治代價。例如調查權的強制執行必須議員所屬政黨的國會及委員會領袖書面同意,並錄入國會記錄。以整個政黨的政治責任來約束議員的個人行為。調查也必需公開、透明化,如此才能結合民意及輿論,發揮互動的制衡效果。

國會調查權能提高立法品質、促進國會有效監督、並引起公民對國家事務的關心。若因怕它被濫用而不落實它,是因噎廢食。深盼台灣的朝野政黨能集思廣益,落實國會調查權,讓台灣的民主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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