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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為例 看藍白胡搞藐視國會罪(黃世澤)

國眾兩黨強推的藐視國會罪,加上議事過程中荒腔走板,民眾有如太陽花再現走上街頭是必然。英國國會憲政地位崇高,權力也很大,不過也不容亂用。

首先,國會改革法案事茲體大,根本在國會首讀時就得將草案公開,甚至草案必須以綠皮書(Green Paper)或白皮書(White Paper)形式諮詢公眾,將立法原則講得清楚明白,公眾有了共識才寫成法例草案提交國會辯論。怎會像台灣國民黨那些人,拿了習近平的聖旨就亂來,這認真不可思議。

在英國國會,或很多西敏寺體系國家的國會,在特定情況下,國會確有權傳召特定人士,並要求在國會前作供及交出文件。只不過,在英國,只有國會通過決議案下的特選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擁有這項權力,而且很多時會同步給予被傳召人士等同議員的言論免責權,令作供人士得以暢所欲言。就算要檢控相關人士,一般都會得行政機關控制的檢察官同意才得檢控。現在台灣可是不順國會議員的意,就會可能被檢控,請問這有何道理?

誠如林濁水所言,國會確要改革的,只不過不是引進藐視國會罪一類聞所未聞的罪,有些最基本的事都未做好。就像立法院長一職,現在由一個有政黨背景,毫不中立議員擔任本身,習慣英式西敏體制的人,本身就覺荒謬。在英國,任何人一旦被推舉為下議院議長,為表示超然中立,都會即時退出原有政黨,而各大黨一般也不會派人挑戰議長所身處的選區國會議席寶座。台灣由韓國瑜這個不受歡迎,處理毫不公正的人物擔任立法院長,本身就是荒謬。

現在國眾兩黨應要收回整個胡鬧的法案,甚至立法院鬧成這個樣子,筆者看不出這有任何公信力,可以讓公眾信任這個議會,如果國眾兩黨不懸崖勒馬,這個議會有必要砍掉重練,在西方而言,國會議員集體胡鬧至此,應該解散國會重新大選,並且在新國會成立後組建憲政改革委員會,各黨各派和公眾磋商如何改善國會運作。現在台灣民意未沸騰到這個程度,但遲一點會否變成這個樣子,也實在難說。

(作者為居德英籍時事評論員,原籍香港)自由時報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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